5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指导,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要求,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商品的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
《意见》指出,经营者捏造、散布生产、进货成本信息的;捏造、散布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的;捏造、散布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的等一系列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意见》明确,生产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原材料,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意见》提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经营者强制搭售商品,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未提高商品价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意见》明确,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也将依法受到处罚。(郭博昊)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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